(六)案情复杂,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
(七)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有重大不稳定因素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有关领导批办及需公开曝光的案件;
(九)其他属于重大、疑难的案件。
第六条 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集体会审应在案件承办人员已经查清案件主要事实、并已形成调查报告和拟定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会审依据
(一)《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二)部、省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相关的立法、司法、行政解释;
(四)相关的业务基础图件和资料;
第九条 会审事项
(一)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立案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二)上级督办或交办需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三)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重大疑难案件;
(四)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十条 会审内容
(一)违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