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20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终〔2010〕23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发〔2006〕2号)的精神,推动社区教育的实践创新,我委于2009年4月下发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度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名单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14号),根据通知要求,实验项目应于2010年底完成,现将实验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09年经市教委公布立项的社区教育实验项目,其中招标项目10个,重点项目37个,一般项目共150个。

  二、验收分工

  (一)招标项目和重点项目

  由市教育评估院与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我委。

  (二)一般项目

  由区县教育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指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指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我委。

  由我委对所有项目的验收结果予以审定并公布。

  三、验收程序

  验收可按材料初审、内容答辩、综合评分等步骤进行。

  四、验收材料要求

  每个实验项目实施单位应填写《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提交实验项目总结报告。所提交的材料按项目装订,分别提交打印稿(一式七份)和电子稿。

  五、验收时间

  10月20日前完成材料的报送工作。

  11月10日前完成对实验项目的验收工作。

  11月20日前完成对验收结果的汇总与审定。

  六、验收结果的评定

  本次实验项目的验收结果分通过与不通过,在通过项目中评出示范与优秀项目。

  七、材料报送地址与联系方式

  地 址: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指导小组办公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