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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0〕137号)


各市、州工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等市场主体切实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省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流通环节食品
相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等相关规定,为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等市场主体切实建立并执行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流通安全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流通环节的所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和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直接从生产者进货,应当查验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食品经营者进货,应当查验其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食品经营者应当按所购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供货者应当主动提供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为食品经营者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方便。食品经营者应当通过复印、记录、拍照等多种方式,记载留存查验情况资料备查。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的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要求经营人员出具有效的个人健康证明才能上岗;食品经营人员(含食品经营者本人)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具体检查项目、承检机构指定等事项应当按照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人员健康档案制度,凡食品经营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其它工作岗位上。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装订食品经营人员健康状况档案资料,存放在经营场所备查,并保存至食品经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自行离岗或歇业之时。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的食品召回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收到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通知、检验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直接发现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从柜台下架,清查库存,登记造册,妥善封存;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四)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企业在采购食品时应当要求供货者按照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详见本意见附件1)中的内容如实填写所销售食品,向供货者索取由其加盖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供货者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并保留至规定时限。

  1、从事食品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按照前款要求办理。当向食品零售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食堂销售食品时,应当按照所销售食品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方出具加盖其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备查。购货方的名称,应当按照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者单位的名称填写;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名称中未含区域名称的,应当按照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中的区域名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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