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制度;
4.定期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并全面履行集体合同;
5.有职工活动场所,经常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和关怀职工业余生活;
(三)劳资矛盾协调有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及时合理地处理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和制度,依法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和纠纷。
3.建立健全劳资双方交流平台,提供心理疏导,职工反映意见渠道畅通;
(四)近两年来未发生以下行为:
1.发生重大伤亡和职业危害事故;
2.违法使用童工;
3.发生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
4.本年度有举报投诉,经查实确有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劳动监察总队。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信用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规定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
四、名额分配
各市按规定名额向省创建小组推荐,经省创建小组审核后确定公布名单。2010年具体名额为:南京、无锡、苏州15家,徐州、常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10家,宿迁5家。
五、创建步骤
创建活动开展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12月30日,并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培育自评。7月20日-10月10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信用管理部门在前2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为A级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中确定培育对象,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用人单位至少3次,对照创建标准,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育活动。确定初步培育合格的用人单位,并要求其对照标准进行自评。
(二)申报。10月11日~10月21日,由自评合格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三)评定。10月22日~11月10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组成评定小组进行实地检查考评。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和审核与本业务相关的单位参评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劳动关系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时安排等情况;职业技能开发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执行职业资格、职业培训情况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并结合在执法检查中采集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信息,提出初评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拟定本级管辖范围内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并填写《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推荐表》(附件1),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信用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