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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252号 2010年7月5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用办: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与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劳资双赢、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根据《江苏省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5〕29号)的有关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信用办决定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江苏省境内的各类企业。
  二、创建标准
  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是指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优良、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全面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1.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无就业歧视行为;
  2.无使用童工、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违法行为;
  3.与所有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
  4.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
  5.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
  6.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无克扣和无故拖欠行为;
  7.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履行法定义务;
  8.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的各项规定,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9.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行为;
  10.遵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组织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11.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不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1.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工会履行民主管理职责的权利;
  2.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支付保障机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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