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征单位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代征单位对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不再代征契税。
三、减免契税及不征契税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要求享受契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纳税人应填报《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附后)及提供有关资料,区地税局经审核其减免税条件后,在《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中加注审核意见并送达纳税人;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代征单位根据税务机关同意减免契税的批件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按规定减征或免征契税,并将一联减免税批件存档。
纳税人承受房地产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由纳税人提请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所)出具不征税的函件。代征单位根据税务机关的函件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不征契税,并将不征税的函件存档。
四、契税优惠政策调整
(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界确定适用税率。
1.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6年1月1日(含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契税政策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1.5%,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律按3%的税率执行。
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出售、赠与和交换),非普通住房、仓库、写字楼、商铺、厂房、车库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交换。
2.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含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市政府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税款缴纳时间延期至2006年3月31日止;逾期一律按国家和省现行契税政策规定执行。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