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本[2010]22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管道燃气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并加强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管道燃气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和加强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定调价、定期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使用的,通过管道输送的各种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供气成本基础上核定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按每立方米核定。
第六条 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管道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 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管道燃气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八条 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及施工合同等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运营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核定定价成本。
第九条 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四部分。
第十条 购气成本,指经营者购入燃气所发生的购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经营者以自产燃气输配给用户的,以自产燃气的成本费用为购气成本进行核算。
计入定价成本的购气费用按年供气量与当期平均购进单价(或合同价)计算;运输装卸费用据实核定。
第十一条 输配成本,指经营者在向用户输送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动力费用、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验费及其他输配费用。
第十二条 期间费用,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管道燃气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指经营者(含专设销售服务部门)在燃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办公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广告费、租赁费、差旅费、运输与装卸费及其他费用等。
管理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管道燃气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筹集管道燃气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三条 职工薪酬,是指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人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根据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2%和2.5%计提,未达到计提比例的,按实核定,不得核增。
职工福利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未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4%的,按实核定,不得核增。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的核定,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苏价本[2007]3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3%,且实际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正常的大修理周期。日常修理费用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均按10年摊销。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权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平均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平均分摊计入。
第二十条 租赁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采用年限平均法确认年租赁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核定的业务招待费用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的5‰的,不得核增。
第二十二条 广告和业务宣传两项费用之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实际发生额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15%的,不得核增。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应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核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年利息率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
最低资本金比例按《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80%的,按投资总额的80%核定贷款利息。贷款总额没有达到80%的,按实核定,不得核增。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过度超前建设而导致供气成本增加,应注意分析其设计规模和最高日供气能力是否相适应。原则上按正式运营一年后实际最大供气能力低于设计供气能力50%的,可以确定为过度超前建设,具体由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借款利息等)不能全部计入定价成本。本期应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利息费用等,分别按本期相关费用总额乘以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确定。
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本期实际最高日供气能力÷设计日综合供气能力×100%+合理超前建设率。
合理超前建设率按20%核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管道燃气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虽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第十六条规定核算;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同时经营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等业务,并存在共同使用人员、资产以及资金等情况的,按各项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分别核算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等业务应分摊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包括政策性收入)的,应当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分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九条 主要指标解释及计算公式:
(一)年供气量是指经营者当年向管道燃气终端用户供应的燃气数量。
年供气量=期初库存量+本期购气量-期末库存量
(二)年售气量是指当年管道燃气终端用户实际使用的燃气数量。
(三)供销差率指供销差量与年供气量的比率,人工煤气一般不得高于8%,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一般不得高于5%。
供销差量=年供气量-年售气量
供销差率=供销差量÷年供气量×100%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单位定价成本根据核定的总定价成本与年售气量来计算。
定价总成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成本冲减项目
1、实际供销差率小于等于规定的供销差率时: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售气量
2、实际供销差率大于规定的供销差率时: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供气量×(1-规定的供销差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主要规定燃气经营环节的成本监审行为。生产环节的成本监审,应结合生产工艺特点,将生产总成本在人工燃气与联产品、副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摊。联产品、副产品的成本费用利润率不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具体成本费用的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入或未做出具体规定的成本或费用项目,应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和有关财务制度及规定审核,并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以有利于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核算方法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定价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表
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表
( )年度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填 表 人 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表一:
管道燃气企业基本情况表
项 目 名 称 | 行次及关系 | 20 年 | 20 年 | 20 年 | 备注 |
一、企业财务情况 | 1 | | | | |
注册资本 | 2 | | | | |
实收资本 | 3 | | | | |
企业类型 | 4 | | | | |
(一)资产(元) | 5=6+7 | | | | |
1、流动资产 | 6 | | | | |
2、非流动资产 | 7=8+...+16 | | | | |
(1)持有至到期投资 | 8 | | | | |
(2)长期股权投资 | 9 | | | | |
(3)长期应收款 | 10 | | | | |
(4)固定资产 | 11 | | | | 注明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部分 |
(5)在建工程 | 12 | | | | |
(6)工程物资 | 13 | | | | |
(7)无形资产 | 14 | | | | |
(8)长期待摊费用 | 15 | | | | |
(9)其他非流动资产 | 16 | | | | |
(二)负债(元) | 17=18+19 | | | | |
1、流动负债 | 18 | | | | |
2、非流动负债 | 19 | | | | |
(三)所有者权益(元) | 20=21+...+24 | | | | |
1、实收资本 | 21 | | | | |
2、资本公积 | 22 | | | | |
3、盈余公积 | 23 | | | | |
4、未分配利润 | 24 | | | | |
(四)主营业务损益(元) | 25 | | | | |
1、主营业务收入 | 26 | | | | |
2、主营业务成本 | 27 | | | | |
3、主营业务期间费用 | 28 | | | | |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29 | | | | |
5、主营业务净利润 | 30=26-27-28-29 | | | | |
6、主营业务净资产利润率(%) | 31=30/20*100% | | | | |
(五)其他业务收入 (元) | 32 | | | | |
(六)企业应交增值税净额 | 33 | | | | |
二、职工总数(人) | 34=35+39 | | | | |
1、从业人员总人数 | 35=36+37+38 | | | | |
(1)生产人员 | 36 | | | | |
(2)销售服务人员 | 37 | | | | |
(3)公司管理人员 | 38 | | | | |
2、离退休人员 | 39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