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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资经营者在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首次交易时,应当向对方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再次向同一供货商购进同种商品,只需索取销售凭证。具体商品的要求:

  (1)肥料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只限国产肥料);

  肥料登记证或肥料备案登记证(部份肥料国家规定免予登记,名单详见附件2);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只限国产肥料)。

  由法定检验机构定期出具的同种肥料商品的检验报告(只限国产肥料)。

  购进进口肥料的还应索取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和商检证明。

  (2)农药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只限国产农药);

  农药(临时)登记证;

  经国家农药管理部门备案的农药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只限国产农药);

  产品质量标准。

  由法定检验机构定期出具的同种农药商品的检验报告(只限国产农药)。

  购进进口农药的还应索取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和商检证明。

  (3)种子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供货商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除外),但应提供委托受托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代销协议和以委托者名义开具的出售凭证,并不得再委托代销种子;

  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购销合同。

  (4)农机具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

  产品检验合格证。

  (5)农膜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证明其具备专营资格的有关文件;

  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

  产品检验合格证。

  (三)票证管理

  农资经营者对所索取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应当每年核对一次,并按供货商及商品进行分类,妥善保管备查。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保存至经营者不再向该供货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进货止。产品的资质质量证明应当保存至产品销售后1年期满之日止;同种商品持续进货并销售的,应当持续保存。销售商品的票据应当保存至产品销售后1年期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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