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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10重新发布)


  10.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地税发〔2005〕398号)

  11.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59号)

  12.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60号)

  13.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23号)

  14.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16号)

  15.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16.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4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日 深地税发〔2003〕74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管理分局:

  你分局《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是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因此,对于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国家居留证件(如绿卡)的个人,作为华侨身份,因学习、工作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此类个人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华侨参照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规定,因此对上述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确定为4800元人民币。注

  注 此条原文为: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华侨参照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规定,因此对上述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确定为4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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