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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二)销售方收回已开出的发票并注明作废或者开出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入;

  (三)有支付退款的凭证;

  (四)在帐册上已进行正确的财务会计处理。

  八、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动产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暂允许扣除电梯、锅炉、中央空调等设备的价值;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暂允许扣除机器设备(含空调机、电梯、高尔夫球场喷灌设备等)、保龄球道等设备的价值。

  九、《通知》第三条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三级市场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应依据下列顺序确定:

  (一)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

  (二)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三)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十、涉及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凭证,应是税务发票、财政部门收据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

  (此款废止)注1

  从营业额中减除部分金额计算纳税金额的纳税人应当在其成本、费用帐簿中单独核算“营业额减除项目”金额,并在营业收入完税时按规定结转“营业额减除项目”金额。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此款废止)注2

  十二、(此条废止)注3

  注1 此款原文为:对支付给境外的减除项目付款凭证,应以外汇付汇凭证为主,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作为外汇付汇凭证的辅助补充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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