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地税规〔2010〕2号)
各基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合伙律师和会计师等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6号)
2.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深地税告〔2003〕1号)
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348号)
5.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3号)
6.关于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5号)
7.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316号)
8.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893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