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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

  (二十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民营企业互保政府增信融资平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互保金,实现自我增信并享受政府增信,增强融资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担保平台的示范作用,增加政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支持商业性、自助性、互助性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担保机构合理竞争。支持担保同业公会等相关行业中介组织发展,加强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二十九)放宽融资抵(质)押范围。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及在建工程抵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作为贷款担保。扩大动产抵押登记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均可以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三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企业上市培育、指导和服务,落实补助资金,按规定减免或缓收有关税费,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利用上市公司的优势,完善市级投融资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促进产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质押、拍卖、典当、行业联保、现金流增信以及发行集合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种方式融资,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七、进一步营造社会投资的良好环境

  (三十一)加强合法权益保护。加快清理和修改制约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社会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工商登记、项目核准、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环评审批、设计审查、税费征收、供水供电、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人才引进与使用等方面,不得以所有制性质或其它方式变相歧视社会投资。坚持依法行政,保护社会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十二)强化统计监测工作。加强社会投资统计工作,及时反映社会投资在不同行业和区域的分布及进展情况。切实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分析工作,准确把握社会投资动态,逐步建立社会投资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为合理引导社会投资奠定良好基础。

  (三十三)完善信息引导机制。出台社会投资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信息发布责任。加强发改、财政、统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税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重要动态、统计数据等信息,引导社会投资者正确判断投资形势,提高投资决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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