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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


  (二十三)健全土地保障机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深圳产业政策的社会投资项目所需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完善土地供应管理,明确土地开发时间和施工时限,加强土地市场批后监管。对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前提下,经申请应依法处理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现有已建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可减免土地价款。

  (二十四)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实施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提高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中小企业开发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减排产品、名优产品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实施直接采购或优先采购。

  (二十五)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以及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余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允许投资人用实物、商标、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允许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在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合计达到20%即可。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无最低资本金要求,登记个体工商户无资金数额要求。

  (二十六)健全价格收费体系。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社会投资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社会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社会投资的各类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以及利用垄断地位、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的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投资的融资体系

  (二十七)保持信贷合理倾斜。加大电子票据宣传推广力度,增强票据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择优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业务创新增加资金供给能力,加快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介入现行金融支付系统和征信系统问题。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直接对接。年度考核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力争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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