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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


  (十九)全面推进城市更新。把握国土资源部批准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的有利契机,贯彻执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统筹制定我市城市更新政策、标准、范围、条件和更新计划、开发时序,加强土地利用、产业调整、人口优化、环境提升、住房保障等政策联动,增强政府在城市更新中的主导、指导和引导作用,鼓励社会投资参与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旧城区等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全市城市更新重点区域的更新时序进行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已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更新单元及重点地区的更新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环境舒适度和片区商业价值。

  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投资的扶持和激励

  (二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风险补偿的扶持力度。整合和规范现有扶持社会投资的各类专项资金政策,重点支持鼓励领域的基建项目建设。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各项资金和政策的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政府投资参与的有关重大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的,原则上不参与项目的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二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领域,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该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和国家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免税和停止减免税的商品外,减免进口关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十二)支持研发和创业投资。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等方法,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依法完成工商登记和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年度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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