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教育事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培训、实训基地设施,并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公办学校相同政策。社会资本投资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和其他的受教育者,费用收取的项目及标准由举办者制定,分别报发改、教育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予以公示。受当地政府委托,对社会资本投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按本区域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运行经费,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同等待遇。鼓励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组建集团式办学实体。在符合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合理流动,落实好民办学校教师各项合理待遇。
(十一)文体旅游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化体育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和广播电视事业,从事出版发行、广告、印刷、动漫游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分离经营性与公益性体育产业资产,由商业性经营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场馆运营维护。对公益性体育事业的经费开支,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逐步建立以体育服务业为重点,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体育产业体系和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鼓励社会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
(十二)医疗卫生事业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凡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对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相应补偿,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将其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制定指导价格的,可同等享有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而获得的政府补贴。
(十三)社会福利事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公办福利机构政策,并允许其设立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康复和一般性诊疗的医疗服务机构,适当开展对外服务。营利性民办福利机构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举办者制定,报发改部门备案并公示,政府可给予适当资助。创新住房保障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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