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
(深府〔2010〕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投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合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总体要求
(一)定义范畴。社会投资是指除政府投资外,主要包括以集体、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个体等为投资主体的民间投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的投资以及以外商或港澳台商企业为投资主体的外商投资。
(二)重大意义。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有利于继续扩大投资有效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优化调整投资结构,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效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加快民生幸福城市建设;有利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三)指导思想。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着力规范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和范围;着力保护社会投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和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着力优化调整投资结构,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着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丰富完善社会投资融资渠道;着力增强政策合力与联动,稳步构建政府引导、企业决策、政策完备、规范自律、公平公开、健康活跃的新型社会投资体系。
(四)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决策,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互促互补,增强社会投资信心和意愿;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降低门槛和拓宽范围多措并举,扩大社会投资深度和广度;坚持公平公开、重点扶持,政策激励与服务引导相辅相成,保障社会投资权利和收益;坚持面向国际、战略引进,国内资本与境外资本融合发展,增强社会投资活力和张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统筹兼顾,提高社会投资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