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10]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一日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等部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36号)要求和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一、安置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立足实际,广开安置渠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用一年的时间全部完成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及其管理人员转岗安置工作,实现“人人有去向、转岗不下岗、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
二、安置途径
(一)由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专项安排收费岗位,经考试择优安置。安置到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事业在编职工,如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参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2005〕12号)文件相关规定解决。
(二)事业编制收费转岗人员,通过考试择优安置在缺岗和新增干线公路路政管理或治超岗位。
(三)由收费站所在地公路局新建养护公司或原养护单位接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