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管执法,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企业,依据建筑装饰资质许可证的吊销和变更情况,依法强行变更其经营范围,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落实还款计划和限期内不能解决拖欠问题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为失信标准等级,并在工商红盾信息网上公布。对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是“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取消其荣誉称号。被列为失信标准等级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种级别“重合同守信用”资格的评选认定。
8.市信访部门要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来信来访,加强对拖欠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的信息收集整理和通报工作。
9.市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协调建立对拖欠工资企业的信贷约束机制,为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提供有效支持,协助职能部门对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给予制裁。
10.市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进一步为依法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11.市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同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的渠道反映诉讼。
12.各地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组织民警走进企业单位,尤其是深入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农民工群体,全面摸排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密切关注重点群体、重点人员和有关动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意见、诉求并报告党委、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对因拖欠工资导致情绪激烈、执意聚集上访滋事的重点群体和重点人员,要组织力量严密管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化解工作,坚决防止事态恶化。对有关部门通报的企业恶意欠薪、逃避债务的案件,要认真受理,并抽调精干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快侦快破。对涉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的企业主,要采取网上布控、串并案侦查等有效措施,尽快抓捕归案,最大限度地防止其潜逃出境、隐匿或转移资产,有效处置因欠薪逃匿引发的各类问题。对欠薪企业殴打伤害讨薪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对有关涉案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查处。对破获的大案要案,要主动商请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争取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依法从严惩处。对于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资企业,要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精神,追究逃匿者的经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