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监理评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5、评为省、市优质工程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或由省协会出具获奖证明函);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一式两份;
7、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片(限时间5分钟)两盘;
8、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彩色照片8张以上,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
9、DVD片和工程照片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特点及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第十条 全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7月15日结束。申报本年度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工作也同时进行。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省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复查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按“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工作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二条 工程复查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养护管理单位关于施工质量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3、查阅内业资料、档案 ;
4、反馈复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申报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管道工程、净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的隐蔽工程,须在工程施工期间,报请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实体工程质量状况的检查。
第十四条 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综合评价较高的工程项目,由评审办公室推荐给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复查小组的报告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工程项目为获奖项目。评选日常工作由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每年7月15日-8月20日“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复查,11月份审定将在网站上公布获奖项目名单,12月份召开全省市政行业大会或以其它形式颁奖。拟报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项目也同时进行复查。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施工单位或参建单位(完成任务达到标准的)、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颁发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杯、奖牌和证书,并在黑龙江市政刊物予以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