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建城[2010]58号)
各市(地)、县建设局、城管局及归口局:
现将2010年6月12日发布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为深入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对各市(地)照明亮化主管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年颁布的关于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最新行政规章,各市(地)、县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各市(地)、县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实施细则,落实责任,统一标准,规范内业,做好基础资料完善工作,加大对城区路灯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功能。
三、要继续做好绿色照明工程的推广工作,做好太阳能、LED等高效节能灯具的推广普及工作,要提高对计算机智能控制系统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实施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确保“十一五”全省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
四、要继续做好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增加相关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大巡查检修力度,经常组织对道路照明设施及亮化设施的定期检查,对不达标的管护单位按照《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进行督办,保证照明设施完好率和路灯亮灯率。
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我厅决定于2010年底前在全省开展城市照明大检查活动,希望各市(地)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认真对照市、县城市照明标准,搞好自检,并做好迎接全省大检查的准备工作。
附件:《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