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员安置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好社保、医保等国家规定险种的补缴和接续。
4.相关人员在未妥善安置前,按照2008年底实际发放工资的标准保留其合理合规的工资待遇 (以项目法人所在地收费站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确认为准)。
5.撤站后收费人员待岗、留守期间经费、收费设施拆除等费用,由项目法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确认,所需费用支出从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债务余额的认定及依据。
1.债务余额的认定。
(1)对已由省政府批准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其债务余额是指在建设期内为建设该项目形成的,以及运营期间因该项目实施公路养护、改造工程而形成的,截至2008年底尚未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 (本金和利息,下同)和企业、个人依法有偿集资款的余额;对在建项目,其债务余额是指为建设该项目形成的,截至2008年底有关金融机构向该项目建设单位发放的以及已经签订的贷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金或项目建设单位已向个人、企业依法有偿集资的款项。
(2)实行 “统贷统还”的,其贷款用于二级公路建设和改造部分的债务纳入锁定的债务余额。
2.债务余额和里程认定的主要依据。
(1)省政府批准设立收费站或收费项目的文件;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向企业或个人的有偿集资合同,以及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分年度接收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企业或个人依法有偿集资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年度接收金融机构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4)收费公路项目的立项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竣(交)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
(5)相关会计资料;
(6)与债务和里程认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组织领导
为认真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相关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推进组:
组 长:竺延风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王祖继 副省长
成 员:张宝田 省政府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