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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有关精神的通知


  2.市 (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三级预警方式制定本地区、本领域的能耗预警调控方案,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预警调控方案,结合 “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制定 《吉林省能耗预警调控方案》,并在三季度开展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预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方案。(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工信厅、省农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管局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九)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1.极开展节能专项督察,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对违规乱上 “两高”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超限额标准用能、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浪费能源资源和污染环境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分工:省工信厅、省监察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电监办、省物价局配合)

  2.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严厉处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方、单位和企业,要严肃追究责任。(工作分工:省环保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拓宽筹资渠道。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努力保障资金需求。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同时,省财政要安排资金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各市 (州)也要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同时,积极采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和节能奖励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带动社会资金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工作分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吉林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及各地方政府配合)

  (十一)完善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

  1.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调研。抓紧研究“十二五”节能减排的目标、实现途径、保障措施、政策体制等重大问题。(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强制度建设,研究推进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以及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工作分工: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吉林电监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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