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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有关精神的通知


  2.加强组织领导。各市 (州)、县 (市)政府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地、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市 (州)、各部门要在7月10日前,提出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省环保厅要做好污染物减排的指导推动工作;省工信厅积极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工作;统计部门要坚持原则,科学核算,保持数据的真实性,定期公布

  全省各市 (州)能耗指标;技术监督部门要完善能耗标准体系建设。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强化行政问责。制定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奖惩制度。年末,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将进行责任追究,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奖励。各市 (州)、县 (市)政府要组织开展好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工作分工:省监察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及各地方政府配合)。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控 “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控 “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强化项目管理,加强审核,严把审批程序关。不能审批、核准、备案新上 “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对所有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通过环评、节能评估审查和土地预审。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项目,要责令停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信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吉林银监局及有关金融机构配合)

  2.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今年,我省要关停小火电机组65万千瓦,淘汰85.6万吨水泥、4.5万吨造纸和2.5万吨酒精产能。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意见和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落实具体时间表和关停措施,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区,将按照国家要求,实行严厉的惩罚措施,暂停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分工:省工信厅、省能源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配合)

  (三)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开发应用。

  1.加快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增强科技进步对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工作分工: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信厅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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