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耗用材料发票查验审核管理制度。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其工程耗用材料必须索取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并凭合法真实有效发票付款、记账、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无法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发票的,由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督促其到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窗口代开合法发票并缴纳税款;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相关证件和工程预(决)算时,先接受各区县(市)国税局及其主管国税机关的查验审核,然后凭国税部门提供的《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审核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审核证明》)方可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凡未提供证明的,由国税机关依法向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追缴税款。
应税耗用材料发票查验审核由各区县(市)国税局负责,并对被查验工程项目出具《税收审核证明》。
(二)实行“以票控税、先税后证、先税后拨”的管理办法。各区县(市)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控联管办)应建立健全建筑安装工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相关单位应定期与国税部门交换工程规划审批、工程中标、工程报建、工程预(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房产预售证等相关信息。
1、规划部门为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时,应查验《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证明》(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明》),并应督促其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补办相关证明;每月5日前将上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提供给国税部门(益阳高新区的企业建设信息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提供)。
2、建设部门为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查验《备案登记证明》;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应查验《税收审核证明》,凡不能出具《备案登记证明》和《税收审核证明》的,建设部门暂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督促其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补办相关证明;每月5日前将上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提供给国税部门(益阳高新区的企业建设信息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提供)。
3、房管部门为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办理房产预售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提供的《税收审核证明》,凡不能出具《税收审核证明》的,暂缓为其办理房产预售手续及相关证件,并应督促其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补办相关证明。
4、交通、公路部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拨付交通建设资金或对高速公路等交通招商引资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提供的《税收审核证明》,凡不能出具《税收审核证明》的,暂缓向其拨付资金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应督促其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补办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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