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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或政府投融资公司应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领导批准,但严禁超概算、预算支付;剩余资金依据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结算审计结果进行清算。预留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期满后,再结清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制。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设立的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据《湘潭市重大项目稽察办法》(潭政办发〔2009〕1号),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效能、廉政等监察。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环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和概算、规划用地等批复或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估算和概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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