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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保护信用管理重点污染源监测原则上由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对于污染源数量多、监测任务重的地区可由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组织技术条件好、有监测能力的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部分监测任务。数据上报及质量管理工作由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二)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1、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审核各地上报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加大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核查的力度,判别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供技术支持,为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对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各排污单位,分别明确现行监管标准和主要监测指标。

  3、将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按季度汇总上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并按季度提交重点污染源抽查监测名单。

  附表:1.废水主要监测项目;(略)
  2.废气主要监测项目;(略)
  3.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表。(略)

  附件3:
  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修复程序

  一、目的

  为督促排污单位主动改进环境行为,促进环保工作有较大改进的排污单位及时解除信贷限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环境信用评级结果为环保严管企业(红牌标识)或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标识)的排污单位,但存在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不予信用修复。

  三、适用时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级结果后六个月内。

  四、受理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五、受理前提

  排污单位应根据被评为环保红牌或黄牌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其中,因污染防治设施工艺落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须投入资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一个月以上,委托出具该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当地环境监察部门须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实施整改、完成现场监察、监测后,排污单位需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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