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测布点与采样
(一)废水。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它污染物,在外排口或能代表外排水质且具有采样条件的地方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
(二)废气。
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设监测断面,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
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污染源监测要实施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布点与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管理、监测分析、监测数据和报告的审核与报出等步骤,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正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八、达标情况判定
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对某排污单位的四次监测,出现两次超标,判为超标;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抽查监测,抽测一次超标,判为超标。
九、监测信息反馈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排污单位,以便排污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十、数据报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发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所有的数据信息报送、审核、评价过程均在软件系统上操作,通过污染源信用信息统一管理、综合分析和数据动态更新,实现污染源信息的数据整合、信息共享。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按季度收集、汇总、报送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监测数据,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前一季度的监测数据。没有按规定进行监测、或监测因子不满足要求的,必须在上报时说明原因。报送的数据以统一格式填写(详见附表3),以电子和书面两种形式报送,电子格式数据登录“管理系统”进行报送,书面数据须加盖单位公章寄往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35号,联系部门及电话:测试技术室020-83555430)。
十一、任务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