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五)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提的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3项~第6项的内容。存在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不予环境信用修复。

  附件2: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为及时准确掌握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加强和规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和公布的纳入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名单。

  二、监测数据来源

  污染源监测数据主要来自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工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系统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正常稳定运行,并且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依据。

  三、监测项目

  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噪声,均需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各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不同,确定其特征污染物指标作为监测项目(具体监测项目可参照附表1和附表2执行)。

  排污单位有新、改、扩建项目,且该建设项目处于试生产(运行)期(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可暂不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性监测。

  四、执行标准

  污染物排放执行现行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标准,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验收后,则作为老污染源进行监管,执行现行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出于对某些区域环境容量的考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特定排污单位规定了具体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五、监测频次

  重点污染源每个季度监测一次。季节性生产的排污单位(如糖厂),须在生产季节,至少每个月监测一次,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