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7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五)第8项,考核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或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六)第9项,考核排污单位违法排污情况,核查是否存在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行为,是否通过上述方式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
(七)第10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排污单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引发的除外),经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判定责任主体为排污单位,则根据事故级别,作出评判。
(八)第11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九)第12项,考核排污单位信访投诉处理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信访人。
二、评价标准的相关解释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根据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作出相应判定,相关解释如下:
(一)时间范围限定。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根据排污单位环境行为发生的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信用评价年度。
(二)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排污单位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根据整改成效进行分类评判:如果排污单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且在评价期内整改完毕,则不依此项评为黄牌;如果因某一事项(如恶臭、噪声)不断受到投诉,排污单位即使采取了整改措施,但因群众不满意整改效果,群众合法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则评为黄牌。
(三)污染防治设施故障或维修。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须事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因设备维修、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污单位须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须当场向环境监测人员作出解释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逾期后再补证明视为无效。
(四)阻挠、拒绝检查或监测。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环境监测人员现场监测,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工作职责之一,任何人员阻挠、拒绝检查或监测,都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