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判定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等级,明确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各项指标体系的执行标准与尺度,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指标的相关解释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共12项,具体如下:
1、废水排放情况;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3、废气排放情况;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5、噪声排放情况;
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7、排污费缴纳情况;
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9、违法排污情况;
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评价指标涉及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方面,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范畴,也是公众关注的重点。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2项信息,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信息上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在省级层面收集相关信息。各项相关解释如下:
(一)第1项、第3项和第5项,考核污染因子是否达标排放。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监测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并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内容,突击抽测重点污染源,对排污单位污染因子是否达标作出判断。
为督促排污单位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监测。对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有异议的,排污单位须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发出监测报告15天内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逾期视同无异议。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认为提出的异议合理的,须作出说明,可以予以重新监测。
(二)第2项和第4项,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排污单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必须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经分配排放总量的,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必须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
(三)第6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处理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实行联单管理,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