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标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一)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定;
(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
(三)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
(四)连续三年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需要出具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或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免除现场核查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对环保警示企业(红牌标识)和环保严管企业(黄牌标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治污水平。
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状况在同一评价周期内发生变化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变更,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属于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降为环保严管企业,并且不予信用修复。变更情况及时通报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2.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3.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修复程序
附件1: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