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水排放情况;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3、废气排放情况;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5、噪声排放情况;
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7、排污费缴纳情况;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9、违法排污情况;
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第六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评价标准为上述12项指标全部合格,即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没有经查实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但程度不严重: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含1倍),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少于1倍(含1倍),或排污单位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但逾期未缴纳;
4、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保“三同时”制度;
5、发生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6、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但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程度严重: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1倍以上;
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虚报、瞒报、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4、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
5、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6、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7、被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