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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0]1090号)


京煤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秩序,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本市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你公司在本市区域内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煤矿企业,即木城涧煤矿、大安山煤矿、长沟峪煤矿、大台煤矿。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情况。
  1.依法应当具备的各种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等)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依法取得的各种证照的内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没有申请办理的问题;
  3.是否存在证照到期而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问题;
  5.是否存在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6.是否存在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的行为;
  7.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和重叠开采问题;
  8.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问题;
  9.资源回收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生产状况。
  1.煤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和各生产环节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是否畅通;
  3.在岗的瓦斯检验工、安检员、放炮员、采煤机司机、绞车司机、电钳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操作资格证书;
  4.各种生产用图(主要是《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水文地质图》等)是否齐全,图纸的绘制是否及时、准确,符合规定;
  5.煤矿井下是否按规定安装了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以下简称“三条线”)并正常运行;
  6.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三、年检程序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检 。
  煤矿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检,组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逐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年检表格,写出煤矿自查报告。矿长、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现场检查人员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自检合格的煤矿,将自检报告、年检表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报送集团公司初检。煤矿企业必须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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