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项目验收。
1.验收程序。按照承办企业提出申请,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初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
2.时间安排:承办企业须于2009年12月15日前向当地经贸委(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有关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初验,初验结果于2009年12月25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于2010年1月15日前验收完毕,并于2010年2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和验收情况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
3.验收依据。严格按照《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和商务部下发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另发)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对2009年度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4.验收对象。符合商务部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即商建发〔2006〕511号),并经省级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建设或改造项目。对于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市场,在 2008年已建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可列入2009年项目支持计划。
5.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自治区商务、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6.对按本通知规定建设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项目,中央财政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将予以支持。
(二)资金拨付。
1.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通过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申请验收,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2.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对承办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出具项目资金拨付通知书,自治区财政厅凭项目资金拨付通知书向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于2010年2月15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将情况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
4.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