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3.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综合测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20分以上。测评分须由各地州市经贸(商务)、财政部门组织测评,并经自治区商务、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5-7人)予以现场认定。
  4.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地面积须100亩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农产品交易额在本县位于前列。
  2.以农产品零售交易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符合条件的市场向所在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和《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申请书》(附件3),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设立市场的文件、土地证或协议、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承诺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证明材料(大型批发市场还应当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07、2008年度纳税证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优惠措施等相关材料。批发市场还应提供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预案。
  2.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并填报《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2)和《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 农贸市场项目汇总表》(附件4)以及市场申请项目书。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意见和上述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书面材料2份并电子版)、财政厅(书面材料1份)。逾期不报,视同放弃。
  3.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5-7人)到现场对拟确认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测的综合评分结果进行认定(应出具署名认定意见)。
  4.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于2009年6月30日前联合将工作实施方案,7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书和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4)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备案,并通过“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传备案材料。商务部、财政部对备案项目确认后,各项目正式列入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