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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新商发〔2009〕05号)


伊犁州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号精神,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安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要求,现就2009年推进自治区“双百市场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双百市场工程”主要任务与支持方向
  (一)主要任务
  2009年“双百市场工程”主要任务:在我区农产品重点销区和产区,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跨区域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导市场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紧密联系,提升市场服务水平;支持一批县乡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完善交易设施,改善交易环境;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核心,农贸市场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不断降低流通成本,减少农产品损耗,拓宽流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保证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菜”。
  (二)支持方向
  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二、项目条件
  各地州市经贸(商务)、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1-2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1-2家农贸市场向自治区申报。对于在抗击自然灾害、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场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承诺及时、准确填报“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2.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其中,综合市场年成交额5亿元以上,专业市场年成交额2亿元以上。年成交额以2007年度成交额为主要考核依据,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国家统计局年鉴没有的,以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年鉴数据为准;两者均没有的,以年缴纳税收总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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