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 项目验收。
(1)验收程序。按照承办企业提出申请,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初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组织最终验收的程序进行。
(2)时间安排。承办企业须于2009年12月15日前向当地经贸委(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有关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初验,初验结果于2009年12月25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供销社等有关部门于2010年1月15日前验收完毕,并于2010年元月底前将项目执行和验收情况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
(3)验收依据。严格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农资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另发)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对2009年度农业生产资料体系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4)验收对象。符合商务部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并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验收合格的、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5)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自治区商务、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资金拨付
(1)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通过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申请验收,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2)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对承办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出具项目资金拨付通知书,自治区财政厅凭项目资金拨付通知书向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于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自治区商务厅将情况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务司)。
(4)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完善农资流通体系的意义。农资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是连接工业与农业生产的桥梁,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资保障和基础。目前,我区农资流通方式、水平、规模与现代农业和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抢抓机遇,针对本地农资市场建设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推动农资经营骨干企业建设区域配送中心、县域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网点,实现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供应与农技服务一体化。加强农资品牌建设,建立经营者诚信体系,严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创建让农民“放心、称心、省心”的农资品牌,服务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