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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新商发〔2009〕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供销合作社,各相关企业:
  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在全国十个省市(区)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试点,并将我区纳入2009年试点范围。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商建发〔2009〕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及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09〕71号) 精神,结合新疆实际,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与支持方向
  (一)总体目标:2009年重点支持大型农资流通企业和大型农资交易市场建设,改造一批农资区域性配送中心,引导农资流通企业与农业生产基地、农户建立紧密联系,提升市场服务水平。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以乡、村两级经营网络为基础,以农资交易市场为平台,以大型农资龙头企业为重点,区域性连锁配送中心为骨干,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高效、协调发展的农资流通体系,不断降低流通成本,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解决农资“买难”问题。
  (二)支持方向和标准
  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农资流通企业和农资交易市场的区域性配送中心进行采购仓储、加工配送、电子商务、信息处理、安全监控、技术服务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
  支持标准:在试点地区建设农资配送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配送中心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掌握,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同时不得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二、项目承办企业条件
  各地州市经贸(商务)、财政部门、供销社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2-3家企业和市场向自治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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