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配送中心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承办企业控股子公司的还应提供相关资产或股份证明;(2)2008年及2009年项目建设实际投入资金证明;(3)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或仓储库房产权证(属于租赁使用的提供15年以上的租用合同);(4)配送中心土地使用证(属于租赁使用的提供15年以上的租用合同);(5)配送车辆登记证;(6)拥有计算机数量及其使用的商品进、销、存管理软件系统说明;(7)配送商品品种目录册;(8)与100家以上农家店签订的5年以上供货合同并实施商品配送业务证明;(9)配送中心组织架构和人员及各项管理制度;(10)其它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同时,做好“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相关资料填报工作。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
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符合验收条件的,会同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
1.对承办企业提出的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申请,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成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经贸市建〔2009〕320号)规定的项目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对承办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如实登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的,其所建农家店将不予验收。
2.各地在验收中,验收组必须亲临建设改造配送中心和各乡(镇)、村农家店现场,一一进行验收。并逐项如实填写《验收现场评分表》(《农家店验收评分标准及说明》、《验收现场评分表》见《自治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实施办法》(新经贸市场〔2006〕493号)或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查阅下载)。
3.对每个承办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完成后,各地验收组应立即整理相关资料,汇总情况,并在承办企业提交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及《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等验收材料上签署汇总意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同时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报送全部验收信息,包括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数码照片(内部、外部照片各1张)。各地必须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验收材料存档3年以上。
4.各地应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验收工作总结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验收现场评分汇总表》和《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三份)(以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同时报送一份验收合格的配送中心和乡(镇)、村农家店在本地县(市)地图上的详细分布图。
(四)自治区复检
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采取定向抽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地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项目进行实地复检。
复查考核办法及结果认定:一是经自治区复检组对选定项目复查,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随机抽查的店不存在的情况,该地上报的验收结果将全部无效,取消当年所有项目资金支持资格,不再组织验收。二是将复检组对抽查对象的合格率作为承办企业此次申报验收最后合格的合格率,由地区和承办企业按照此合格率比例自行取消超过此比例的店,并如实上报店的名称、位置等情况,取消的不合格店今年不再纳入验收范围。对复检组抽查合格率在70%以下的承办企业建设项目,今年不予项目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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