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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新商发〔2009〕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
  为扎实做好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结合实际制定了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为认真做好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和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经贸市建〔2009〕320号)精神,现制定《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一、验收原则、对象、范围及方式
  验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实地核查;质量至上,布局合理的原则。
  验收对象:经核准的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见《关于公布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通知》新商市建函〔2009〕8号)。
  验收范围:承办企业2009年新建改造和2007年、2008年已建成但未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乡(镇)、村农家店,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建设完成的配送中心。
  验收方式:承办企业提出农家店验收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验;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逐一现场验收和网上验收;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人员对各地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复检,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复核合格的项目名称及地址信息在自治区商务厅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和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承办企业对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复检组出具的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通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复议,自治区商务厅在接到复议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告复议申请人。
  二、验收工作程序
  (一)承办企业申报
  承办企业须于2009年10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2)及以下相关申请材料。
  1.申请验收农家店应准备下列相关材料
  (1)农家店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对2007年和2008年已建成并通过验收但未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农家店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可以不在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7)自加盟之日起,从配送中心或指定供货商购进商品的登记台帐;(8)承办企业对农家店建设资金投入达到3000元以上,并切实记入该店资产的相关凭证;(9)承办企业与所在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承诺书;(10)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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