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新商发[2009]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和商务部《关于做好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商秩司函〔2009〕170号)精神,现就我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和申报的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明确提出: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安全消费;完善流通领域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此,今年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和《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明确从今年开始,中央财政新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建设、商务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关信息系统配套设施完善。这对全区畅通流通领域举报投诉渠道、提高商务系统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市场执法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验收合格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予以支持。支持方向,一是地级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建设。二是地、县两级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三是相关信息系统支撑配套建设。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的,地级以上城市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每个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县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每个原则上按5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有条件的地区要尽量争取当地财政配套。
  三、项目建设和申报的内容及条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