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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
(新商市建函字〔2009〕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商务部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双百市场工程”建设的原则、标准、验收程序等,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双百市场工程”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扎实做好“双百市场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由于今年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区经贸委(商务局)、各承办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格对照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双百市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今年建设任务的按时完成。
  三、各地经贸委(商务局)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商务部下发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的规范,做好对本地区项目验收的组织、初验、汇总和上报工作。今年的“双百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程序仍按照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新商发〔2009〕05号文件中明确的承办企业提出申请,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初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并于2009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验收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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