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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日

  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行为,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市重点项目(具体以每年市政府下达计划为准)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联合督办范围:

  (一)需要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的;

  (二)时间紧迫、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的;

  (四)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联合督办事项。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发改局)、市监察局是重点项目联合督办与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

  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应将联合督办的有关情况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重点项目市政府挂钩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是联合督办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有关问题的解决等工作。重点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是解决职能范围内存在问题的直接责任主体,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责任主体的沟通,积极开展工作,力促存在问题的解决。

  第六条 市发改局、市监察局会同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根据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需要,确定督办事项的办结时限;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责任主体需在办结时限内向市发改局、市监察局书面陈述理由并提出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延期只能一次,但市级权限内事项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项目业主单位因经营状况或重大政策调整发生变化而无法完成的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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