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
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会计核算,各县(市、区)分别设立辅助账和银行日记账。
1.各县(市、区)地税部门当月征收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应全额上划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各县(市、区)养老、失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前的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统一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各县(市、区)养老、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前的欠费、挤占、挪用基金等仍由各县(市、区)负责追收并及时上划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4.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保留相应支出户。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支出需要按月向市财政申请拨付,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至各县(市、区)支出户支付。
5.政策规定应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的各项补贴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负担,并由各县(市、区)财政直接拨入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委托代发非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必须建立协议管理制度,不得挤占社会保险基金。
6.省级调剂金由市财政按规定上解。
(二)基金监督。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基金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基金预警机制,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
(一)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当地社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社会保险考核指标,签订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二)各县(市、区)在完成当年市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后,当期基金如出现赤字,在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担20%,市级调剂80%;对未完成当年市下达各项考核指标的,当期基金如出现赤字,在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担80%,市级调剂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