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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

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原则

  本市所辖县(市、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及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管理和使用,统一社保信息系统和业务经办规程。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二、保险费的征缴

  (一)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按所属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薪金)计算。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比例。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17%,个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20%。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保险缴费:8%。

  失业保险:单位0.6%,个人0.4%,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上级规定和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

  (三)征缴办法。

  养老、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全责征收。

  三、待遇计发与调整

  (一)待遇计发。

  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待遇调整。

  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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