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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各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构成。

  各市、区(县级)政府依托驻地公安消防部队挂牌成立本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大队主要领导由当地公安消防大队主要领导担任,大队按照不少于30人的要求编配人员。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参照市本级做法,将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专家队伍、志愿者(义工)救援队伍纳入各市、区(县级)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和社会动员体系,形成在本级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三)各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中队的构成。

  各镇(街道)从实际出发,整合治安巡逻(协警)、专(兼)职消防、防汛抗旱、森林消防、卫生医疗、基层民兵等各类队伍资源,按照不少于30人的要求编配人员。中队在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承担消防工作任务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

  1.负责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

  2.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3.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4. 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

  5.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培训。

  6.承担同级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二)应急联动单位主要职责。

  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志愿者(义工)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骨干队伍按照法律规定和《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江府办[2009]78号)中有关应急救援任务的分工履行职责。

  四、队伍运作

  常态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在服从原隶属单位领导、管理、使用的同时,接受各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在跨部门培训、综合演练时,可由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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