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须编制技术标,只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开标后,评委从商务标投标报价最低者开始,对报价由低到高逐一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通过且商务标评审合格的,则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第三低者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已进入《名录》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审时不需审查“标准条件”、“特别条件”即可认定合格。
未进入《名录》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审时按不低于“标准条件”、但不另加“特别条件”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四节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九条 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特殊工程,不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配套实行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的产生不限于《名录》。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报名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条 招标人认为招标项目(服务类或特许经营类招标项目除外)属于“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特殊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的,应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抽取5人以上单数、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类专家,对招标项目进行论证认定后方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合格投标人数量,但必须公开产生合格投标人的标准和依据。
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具体说明评标定标的标准和办法。
第三十三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及时将预审结果通知参与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并向合格投标人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对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也必须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分数权重及每个单项的分数跨度必须科学合理,并列出详细的得分标准。通常情况下,技术标40分,商务标60分;单项分数的跨度从0到3分。超出上述范围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在备案时须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充分说明,并对其合法性、公正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