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五日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 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 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重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承担职权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