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民政、地震、人防、建设、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合理安置灾民。各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做好群众的疏散工作,引导居民就近到避护场所安置。
(三)应急物资供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迅速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帐篷搭建等工作,设置避护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保障避护场所所需物资和粮油、食品、水等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应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抢救、医护及转运伤员,建立临时治疗点,负责避护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的供给,做好心理干预和帮助等工作。
(五)社会治安和秩序维护。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做好人员的疏散转移,疏导交通,维护避护场所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目标和设施的值班巡逻和警戒等工作。特殊情况下,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
(六)应急供水。由水务、城建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供水单位做好应急供水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满足避护场所内受灾群众的用水需求。
(七)应急供电。由供电部门牵头负责,按照设备资产归属,立足已有供电线路和设施搞好应急用电设施建设,同时储备一定数量的移动供电设施和装备,确保应急用电需要。
(八)应急厕所管理。由环卫、园林部门牵头负责,主要利用避护场所内现有厕所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厕所。现有厕所由园林部门等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应急移动厕所由环卫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指定位置保障到位,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九)应急垃圾处理。由城管、环卫部门牵头负责,在指定地点设置垃圾存放设施,并及时做好应急避护场所内生活垃圾的清理清运工作。
(十)应急通信。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通信公司配合,保障移动通讯车辆和设备,确保应急通讯和对外联络畅通。
(十一)应急设施管理。由应急避护场所产权单位牵头负责,搞好应急设备、设施的维护和各类标示牌的设立,防止随意搭建现象,确保避护场所能够发挥正常功能。
(十二)应急志愿服务。由共青团、红十字会牵头负责,做好应急避护场所启用后的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红十字救护队员参与伤员的护理、转运,协助卫生防疫人员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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