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要求
(一)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各市、区要加快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避护场所规划编制工作,为全面推进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提供依据。应急避护场所内建构筑物要进行抗震性能评价,符合有关安全性要求,其设施配置,按照《应急避护场所基本设施配套标准》(附件1)执行。应急避护场所的标志设置,参照《应急避护场所指示标志图》(附件2)和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标志设置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和相关标志牌相协调。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或改造由各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规划另行制定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与城市相关设施的建设改造紧密结合。在今后的城乡建设中,必须充分考虑应急避护场所的需要,并在城乡规划中明确避护场所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和可容纳避难人数等内容,做到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建设或改造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设施时,应按照市和各市、区的应急避护场所布局和建设规划,建设和改造相关设施,使其具备和完善应急避护的功能,达到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三)落实建设资金。各级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资金,按照分级建设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任务;用其它经费建设(改造)的相关项目,其建设应急避护场所设施的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规划建设和使用应急避护场所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建设、规划、园林、地震、人防、消防、卫生、交通、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各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避护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通力协作,共同承担建设任务。
六、应急避护场所的综合保障
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后,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建立各类保障体系,确保避护场所正常运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应急避护场所指挥部。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指挥机构,实行集中办公,主要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指挥工作,积极做好人员疏散安置、物资供给、警力安排、道路疏通、卫生清理等工作。